因违规擅自操作吊车,民工夏某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
夏某受胡某雇用,在胡某承包的颍上县五十铺乡某村民建房工地上,从事拉砖工作,约定按日结算劳务费。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吊机的工作人员不在,夏某遂将砖装入吊机后,自己开吊机作业,因操作不当,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被送至阜阳创伤医院住院治疗44天,花去医药费28612.50元。后经司法鉴定,夏某因外伤(高坠伤)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行切复内固定术后属X(十)级伤残;取出胸11至腰1椎体处的内固定物钉棒系统,需费用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某与胡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夏某在作业过程受伤,应按夏某与胡某在本案中的过错承担责任。夏某并不具有操作吊机的技能和实践经验,对自己所存在的危险性应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其操作吊机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胡某在其雇员从事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及监管义务,未及时制止夏某违规操作吊机,应承担同等责任。依法法院判决胡某赔偿夏某各项损失的 50%,计48585.65元。赔偿夏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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