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在打工期间相识后同居,然而两人性格不合矛盾不断。在发生又一次争吵后,男子忍无可忍举刀砍杀女友,然后喝下农药自杀未遂。 11月29日,砀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该男子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夏阳与被害人英影于2016年3月间相识,不久两人共同租住于砀山县砀城镇。后产生矛盾,多次发生争吵。同年7月1日晚,两人又因琐事争吵,英影提出分手,并让夏阳离开。次日9时许,两人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夏阳认为英影对其太绝情,遂产生杀死英影再自杀的想法。趁英影不备,被告人夏阳持菜刀向英影头部砍击数刀,英影遂夺刀,夏阳用手捂其口鼻,英影咬伤夏阳左手无名指,夏阳又打其左眼,并用双手扼住英影颈部。此时,英影感觉夏阳要置于自己于死地了,于是她不再挣扎,故意让自己“瘫软”下来,屏住呼吸,让夏阳感觉其已经死亡。被告人夏阳看见英影“瘫软”,误认为英影已死,换下带有血迹的衣物,将英影包内现金1000元、银行卡、金色苹果6Plus手机和黑色小米手机各一部拿走离开现场,并以英影名义给英影姐姐豆鹤等人发信息,制造英影平安无事的假象。后通过QQ账户将英影银行卡内5000元转款到自己账户,又转款给其哥夏溪。当日,被告人夏阳回到家中服农药自杀,后被家人发现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英影头部5处缝合创瘢痕累计长28.1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涉案两部手机价值计359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被告人夏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95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夏阳故意杀人行为已实行完毕,系实行终了的未遂,辩护人提出系未实行终了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夏阳故意杀人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故意杀人、盗窃的事实,系坦白;其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所窃取的财物均已退还,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夏阳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英影轻伤的后果,由此导致其直接物质损失应予赔偿。英影要求赔偿其医疗费15547.8元、误工费888元、护理费1368元、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元,计18523.8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的诉求,现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夏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夏阳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文中被告人及受害人均为化名)
曹杰 王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