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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纠纷致公司解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1-25 14:21:23


霍邱县某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期限至2017年3月31日止。公司有股东庞某、王某、许某和杨某。

公司在经营期间,股东之间因意见不一发生矛盾。王某和许某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收支状况遭到庞某、杨某拒绝,王某、许某遂向霍邱县税务机关实名举报庞某、杨某的逃税行为。去年9月的一天下午,王某和许某父亲驾车到该公司,找杨某商讨公司经营事宜,双方因账目管理问题发生争吵并厮打。杨某外甥周某持铁锄头将王某脚部砸伤,构成轻伤二级。后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随后王某、许某将公司和庞某、杨某告上法院,诉请公司解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许某认为股东之间矛盾使公司陷入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支持了王某、许某的诉请,依法判决公司解散。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1月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潘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