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阚相华在法庭接受审判
本网讯 今年3月25日,本报一版以《以权敛财涉贿400余万元》为题,报道了淮北市政协原主席阚相华(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开庭审理情况。 11月22日,该案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阚相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阚相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阚相华在担任淮北市烈山区区长、烈山区区委书记、濉溪县委书记、淮北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人事安排、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等事项上,为黄某某、王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黄某某、王某某等22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5.2万元。阚相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积极退出涉案赃款、赃物,认罪悔罪。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阚相华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薄发轩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