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讯 11月16日上午,在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刑庭办公室内,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经贵池区法院决定,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被告人周某某执行逮捕。这是贵池区法院首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被告人作出逮捕决定。
2015年9月7日本案的自诉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滨江建材公司共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滨江建材公司将其对周某某享有的1838957.5元货款债权转让给李某某,以抵付滨江建材公司欠付李某某的债务。协议签订后,周某某仅支付18万元,尚欠李某某1653957.5元未予支付。 2016年1月11日,李某某诉至贵池区法院,请求判令周某某立即给付债权转让款165395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贵池区法院调解确认,周某某应于2016年6月20日前支付653957.5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但周某某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李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周某某为逃避执行,于2016年6月21日,将其自有车辆奥迪Q7卖与汪某,并收取购车款28万元,所得购车款也未交付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得到实际执行。李某某遂提起刑事自诉,控诉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贵池区法院依法对其决定逮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张海申)
链接: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以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履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