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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同学须担刑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4 15:35:45


李某和曲某均为我省一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两人是同班同学,因争女友,不仅打翻了同窗的友谊小船,李某还因此进了牢房。

在职校上二年级时,李某和曲某同时喜欢上了同校隔壁班一女生,于是李某便找曲某谈判。谈判前李某又找来其老乡和其他同学助威,由于没有谈判成功,李某和孙某等人对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等人被公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对李某、孙某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 ·章妍·

法点:本案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典型案例。故意伤害是校园暴力中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青春期的学生情绪比较容易急躁,一些辨别是非能力较弱、法律意识淡薄的青少年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沾染上江湖习气。遇到问题不能理性解决,动辄大打出手。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对事件的严重性往往预估不足,更没有想过暴力事件发生的法律后果,懵懂中已然走上犯罪道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尽管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但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