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名为挖掘水塘,实为偷采矿石。10月12日,长丰县法院审理该县首例非法采矿案。
被告孙某某是合肥人,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通过亲戚介绍,来到长丰县双墩镇。因为当地有丰富的砂岩矿,孙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建设达标塘为由,在该镇富民村擅自开采建筑用砂岩矿,共非法开采111b类棕红色砂岩、长石石英砂岩等建筑用砂岩矿石3796.05立方米,合9755.85吨,开采的矿石全部卖到工地上做修路原料,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15万余元。
由于采矿运输的重型车辆将村村通道路破坏,扬尘给附近居民带来生活不便,2015年12月,接群众举报,长丰县行政主管部门对孙某某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了调查。今年2月,行政执法部门将孙某某非法采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庭审中,孙某某对自己非法采矿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
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决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其在经营期间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化友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