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日前,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6、7月间,被告人李某通过他人知道被害人王某的汇阳食品厂需要进行企业融资,便虚构自己在某商业银行有关系能帮助王某进行大额贷款。后于2014年7月25日向王某发信息虚构自己的“叔叔”是该商业银行支行长,并隐瞒该商业银行已拒绝为王某的汇阳食品厂贷款的真实情况,骗取被害人王某贷款需要“操作”费用人民币15万元,后该款被李某非法占有后用于个人开支。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7月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王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综合上述情节,合议庭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