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了,许多大学生利用暑假期间打工。可一些不法用工单位也恰恰看中这一点,并为大学生们设置了诸多陷阱。本期编发几个暑期打工案例,提醒大学生们在遭遇打工陷阱时,有权说“不”!
强收的入职押金,有权索回
案例:2015年7月6日,大学生刘晓燕和事先约好的3名同学,来到已谈好的一家公司打暑期工。见面后,公司表示同意录取,但须先缴纳1000元押金,暑期工作结束时,押金可退回,但如果打工期间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则没收。
刘晓燕等同学原本来自农村,既听话懂事,又吃苦耐劳,自然没有将此条件当作回事,就东拼西凑地交上了押金。谁知不到一周时间,4人便被公司以生活用品摆放位置不对、乱丢纸屑、就寝后玩手机等事由解聘。直到此时,4人才如梦初醒:公司招暑期工是假,本意在骗取押金。
法点: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也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明显违法,公司应退回刘晓燕等4人的押金。
被收取培训费,有权要回
案例:去年暑假,郭春萍等7名大学同学应聘来到一家自称月收入可超过6000元的公司上班。上班前公司对他们进行一周的岗前培训,每人须缴纳600元培训费用,培训结束考试合格者留用;反之,则不能录取。
公司表示培训的内容都是一些基本常识,考试也不过是为应付上面检查而走走形式。郭春萍等人心中的疑虑很快烟消云散。谁知考试的题目却与培训的内容大相径庭,甚至根本就是偏题怪题,以至于考试下来,郭春萍等竟无一人及格。所交的费用自然成了公司的囊中之物。
法点:《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九条也指出:“企业应将职业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 ”依法表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用人单位自己的职责,所需要的费用也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不能将成本转嫁给劳动者。该公司应当将收取的培训费退回。
工资被打水漂,有权索要
案例:去年暑期期间,,徐蕊卉等3名大学生依约来到一家公司上班。一个月后,徐蕊卉等人不仅没有拿到约定的工资,甚至还被公司要求补交伙食费用,公司说,按照彼此的约定,公司对徐蕊卉等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保底金额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可徐蕊卉等实际完成的计件任务,还不到约定数额的60%,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还不够公司为徐蕊卉等人提供的包食包住费用。徐蕊卉等人坚持不能完成任务,是因为定额太高,但公司就是我行我素。
法点:《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在徐蕊卉等已经按时上班已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发放最低工资。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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