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以抵押合同为依据要求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否能得到支持?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驳回了白某要求对王某名下房产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
白某与王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王某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为白某向其出借6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双方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因王某未能归还上述借款,白某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息,并对王某名下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迎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否则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规定,白某与王某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但是以建筑物等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因此,白某要求就抵押房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丁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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