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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被判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8-08 10:49:48


7月21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了首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1年6月1日,广德某矿业公司承租宣城某石灰石矿进行矿石开采,王某受聘广德某矿业公司从事矿山经营管理。 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王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组织人员对部分山场林地进行开采作业。因开采矿石,林地的表层全部被破坏,林地裸露地表全部为岩石层,在自然条件下已无种植树木的土壤条件。经现场勘查鉴定:被开采的林地面积共计42.9亩。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12月29日经侦查机关通知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宣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规范,非法占用农用地42.9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业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系自首,且自愿认罪,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金松张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