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本报报道的《《私卖狗肉检出剧毒氰化物》一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日前作出终审判决。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对查封的狗肉,予以没收,由庐江县公安局负责处理;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吴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认定吴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记者唐欢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对查封的狗肉,予以没收,由庐江县公安局负责处理;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吴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认定吴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记者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