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人华岳因急需用钱于2015年4月,向朋友张云借款5万元,张云考虑到双方关系不错,遂同意借款,并从朋友处借款后以现金方式交给华岳,华岳给张云书写一份借条,借条约定2015年7月3日前还清,逾期不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但还款期限过去,华岳仍拒绝还款。
2015年8月,张云将华岳告上法庭,要求还款。
滁州南谯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华岳声称该借款事实并不存在,借条系张云胁迫之下所写。由于证据不足,证词真假难辨。
为查清案件事实,法庭建议双方齐赴测谎机构进行测试。经双方商议后,2015年11月,华岳与张云来到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进行双方陈述可信度测试。心理测试室在综合测试分析后,得出结论,华岳对其有关与张云借贷纠纷陈述的可信度较高。
由于测谎结论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在双方赴测试机构测试之前,法庭又与双方进行谈话,约定以该测谎结论作为本案中借款是否真实发生的定案依据。
测谎后,法院择期开庭,依据该测谎结论,认定本案诉争的5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判决驳回张云的诉讼请求。
姜华程 余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