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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和被挂靠企业连带承担合同债务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6-03 11:06:50

编辑同志:赵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某建筑公司并以该建筑公司名义与一家工厂签订了厂房建设工程合同,不久双方开始履行。后因工程质量问题,该工厂要求赵某和该建筑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请问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依据吗?
读者:陈昌清

陈昌清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质是明知的,是为获取不当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按照连带责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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