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讯 两个小伙伴在一建筑工地玩耍,其中一人擅自开动搅拌机致另一人大拇指被绞断。 5月20日,在金寨法院主持调解下,加害方孩子的监护人、在建房屋房主、承建人,分别对受伤孩子进行赔偿。
2015年11月7日,文文(10岁)和林林(11岁)在一处尚未建成的房屋内玩耍时,林林拧开搅拌机电源开关,飞速旋转的搅拌机皮带将文文的右手大拇指绞断。经鉴定:文文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各项经济损失计4万余元。
该尚未建成的房屋属朱伟、朱峰所有,由余晓军承建。 2016年5月,文文一纸诉状将小伙伴林林、房屋承建人余晓军及为其做工的弟弟余扬、房主朱伟、朱峰等告上金寨县法院,要求5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3.2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林虽然随其祖父母生活,但这并不能免除其母亲王群对林林的监护责任,故林林致伤文文,王群应承担赔偿责任;文文、林林的监护人均忽视了对孩子的监护,未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是导致文文受伤的主要原因,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酌定为损失的70%;由于文文、林林年龄相仿,对损害的发生均无判断能力,故责任均分,即各自承担35%的损失。余晓军作为朱伟、朱峰的房屋承建者,虽在停工期间将搅拌机开关关闭,但其未能彻底切断电源,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案酌定为赔偿15%的损失;余扬不是房屋承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朱伟、朱峰在乡村规划区内建三层楼房,将房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余晓军,属选任不当;同时,其明知搅拌机电源与其常用电相连,而未能提醒余晓军或自行切断搅拌机电源,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亦酌定为赔偿15%的损失。
双方当事人对责任的划分均无异议,并在法庭的主持下互谅互让,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林林赔偿文文7500元,余晓军赔偿文文5858元,朱伟、朱峰共同赔偿文文5858元,文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赔偿款均已按期履行。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李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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