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是劳动者的节日,然而今年的“五一”前夕,在广东佛山一家企业打工的一名14岁男童的猝死,引发人们对企业非法使用童工话题的关注。少年正值美好时光,却命殒他乡,非法招用童工的企业该受何种处罚?本期说法就和您聊聊这个话题。
事件回放:14岁男童
猝死出租屋
4月10日晚上, 14岁的湖南少年小攀像往常一样,从其打工的广东佛山至雅内衣有限公司回到家人租住的出租屋睡觉,然而第二天却再也没醒过来。
小攀的妈妈匡某称,两个月前,她从湖南祁东县老家来到佛山至雅内衣有限公司打工。为了多挣点钱补贴家用,儿子小攀也跟着她来到厂里打工。
小攀妈妈称,小攀每天主要是做内衣加工,工作时间每天大概十一二个小时。对于小攀的死,家人就觉得可能是工厂繁重的工作造成的。
事发后,根据该公司所辖的南海区人社部门通报,小攀3月5日由其母亲介绍进入公司工作,入职时有填写入职申请表和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车位工。 4月11日上午6时左右,小攀被发现在出租屋内昏迷不醒,经报120后医生到场抢救无效死亡。后调查,小攀出生日期为2001年6月,出事时还不满15周岁。
随后,佛山南海人社局介入调查,查证上述公司存在招用童工事实,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该局还称,经过调查,未有证据显示该公司存在超时加班问题。
对小攀的善后工作,该公司与其家人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企业赔偿小攀家人15万元。据介绍, 4月21日小攀家人拿到赔偿款后离开了企业。
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罚款万元
失去一个年轻的生命,企业赔偿15万元善后,引起网民热议。企业超时工作加班,非法招用童工,该受何种处罚?有网民质疑,对非法招用童工的该企业,罚款1万元,处罚太轻,无疑有纵容企业继续招用童工之嫌。
南海人社局表示他们对企业的处罚是有依据的,据介绍,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为此,4月22日南海人社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至雅内衣有限公司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4月10日期间使用1名童工(即小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罚款1万元。
童工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企业赔偿的15万元,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吴文华说,业界对如何适用前述规定存在争议,焦点是,是否必须要求童工死亡是用人单位“使用”所致才适用前述赔偿标准,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做法。“我们把这个条文的情况向当事双方进行了说明,具体如何适用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和司法判决去最终确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自主协商。 ”
广州市一名长期从事劳动案件审理工作的法官说,在司法实践中,本案只有证明小攀的死与在该公司的工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执行。要查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就必须通过尸体解剖查明小攀的死因。但公安机关表示,小攀的家人未提出解剖尸体的要求。
除了罚款之外,企业是否还应受到其他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科长蒙长深说,根据相关规定,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才能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但目前未接到劳动保障部门就至雅公司使用童工的问题提请或移送材料。
吴文华说,业界对前述条文的适用也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要求证明童工的患病或者受伤与企业的“使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予以吊销营业执照。“我们已经就该问题向上级部门提出口头请示,准备马上进行书面请示。 ”
对于此事是否涉及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指挥中心主任吴健华表示,公安机关正在对该公司是否雇佣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进行调查,目前正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暂未做出结论。
据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通报,已经对至雅内衣公司非法使用童工和工作时间情况进一步深入核查,一旦发现有违法问题,将依法作出处理。而小攀事发后,一些市民认为,非法招聘童工,企业肯定有脱不开的责任,但家长等监护人也有责任。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儿童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护,过早辍学选择超出年龄承受能力的工作,以致酿成惨祸。希望小攀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