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一名汽车修理工,具有较好的手艺和相当可观的收入,但却沉迷于赌博,欠下巨额外债,为能归还赌债及续赌,竟打起汽车租赁公司和自己朋友的主意。日前,泾县法院对该合同诈骗、盗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赵某因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5年5月4日,赵某为骗取借款,隐瞒真实身份,以“赵军”的名义与泾县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1份,租借黑色北京现代轿车1辆。之后赵某以自己为所有人伪造了该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谎称车辆为其个人所有,骗取泾县某寄卖行老板汪某信任,向汪某借款3.5万元后逃匿。经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4.6万余元。2015年6月30日,赵某与其朋友晏某入住宣城市某温泉会所。次日凌晨,赵某趁晏某熟睡之际,盗走晏某的汽车钥匙,将晏某停放在该会所停车场的私家轿车盗走。2015年7月1日上午,赵某在芜湖市某典当公司典当该车时,典当行工作人员发现车辆来源不明,赵某丢下车辆逃离现场。经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15.2万余元。
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达4.6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15.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赵某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坦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赵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鉴于涉案财物已全部追回且赵某具有上述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朱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