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矿工突然离家出走,东家却给其家人送来该矿工的辞职信。其母亲向法院求助,要求确认儿子的辞职行为无效。4月6日,记者获悉,经淮南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矿工张某是在精神分裂期间提出辞职,这一行为无效。
2014年2月,淮南市某煤矿工人张某突然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却等来了张某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经询问得知,张某在离家出走前已经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张某被找回后精神异常,经医院诊断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经过与张某单位协商、仲裁后,张某母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张某的单位起诉至淮南市八公山区法院,请求确认该煤矿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在工作期间曾发生过工伤,头颈部受创,经淮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张某伤残等级10级。工伤发生后,张某多次因脑外伤不适到医院治疗,但一直未能痊愈,长期伴有头痛症状,并且逐渐加重。张某母亲认为张某因工伤造成了精神分裂,失去了劳动能力,辞职申请是在其大脑不正常状态下书写的,煤矿企业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书应是无效的。
经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证据能够证明张某在书写辞职报告期间系精神分裂症病发期间。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辞职等民事行为无效,因此企业据此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当然无效。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李旭东 刘晓洁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