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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已付 要求返还不当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4-07 16:56:34

某房产开发公司与房屋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却又要求返还拆迁补偿费。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要求被拆迁户云飞岳(化名)返还房屋拆迁补偿费的诉请。

2008年4月12日,房产公司与全椒县居民云飞岳签订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拆迁云飞岳位于全椒县某社区181.92平方米房屋,开发成某小区。协议签订后,云飞岳住房被拆。次年5月8日,房产公司承建的某小区建成。双方因交付房屋套数、面积、车库及水、电、太阳能、对讲门铃等费用未能协商一致。云飞岳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依协议交付两套住房及两个车库,另给付临时安置补助及违约金等。

庭审中,房产公司辩称云飞岳已领取9.5万元拆迁补偿费,其只应再安置给一套约100平方米的住房。案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房产公司按拆迁协议约定,安置云飞岳两套各约100平方米的住房,房产公司不服,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6月5日,房产公司以云飞岳收其9.5万元拆迁补偿费系不当得利为由,将云飞岳告上法院。

房产公司诉称,其与云飞岳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已给付9.5万元拆迁补偿款,由云飞岳出具领条。因协议书并未约定向被拆迁户支付该款,故云飞岳构成不当得利,请求判令返还。

云飞岳辩称,该拆迁补偿费,是时任房产公司的总经理出具给其的一张欠条,注明是拆迁装潢补偿款。领条也非其出具,而是房产公司让自己在其写好的条据上签的名。因此收到的9.5万元拆迁补偿费虽未在拆迁协议中约定,但有充分事实和理由,无可非议,完全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公司与云飞岳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房产公司诉称只应给云飞岳回迁安置一套约100平方米的房屋和9.5万元现金补偿,但未在拆迁协议中载明,况且房产公司支付给云飞岳的该款是在拆迁协议签订近一年后进行的。可见,该9.5万元应是房产公司对云飞岳房屋拆迁的补偿,不属不当得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