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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有权获得承包费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4-07 16:54:47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承包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宣州区狸桥镇某村民组发放“外嫁女”程某土地承包费5000元。

程某自1994年出生后取得该村民组集体成员资格,并一直享受该村民组山场承包费的分配发放。2012年程某出嫁,户口未迁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承包地。2015年2月1日,该组召开山场承包费分配会议,会议达成“村民组2012年-2013年山场费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出嫁女儿不享有分配权”。根据该方案意见,村民组在制作“山场费打款名单”时,将程某排除在外。后程某向村民组索要土地承包费无果诉至法院。该村民组认为,其村民组有山场分配方案,女儿出嫁之后不享受生产队的分配权,这是其村民组多年的规矩,所以不同意给程某分配山场承包费。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自1994年出生并原始取得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宣州区狸桥镇某村民组通过村民会议形成的山场分配方案中“出嫁女儿不享有山场承包费的分配权”的决定明显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某请求分配土地承包费,应得到法律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立华 陈真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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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尽管该村民组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的土地承包费方案也不能剥夺程某合法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