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一八旬老汉郭某,进屋乞讨过程中被屋主院内烈犬咬伤,屋主与郭某就责任划分各执一词。近日,法院依法对该纠纷作出判决。 霍邱县一八旬老汉郭某,进屋乞讨过程中被屋主院内烈犬咬伤,屋主与郭某就责任划分各执一词。近日,法院依法对该纠纷作出判决。
2014年10月11日上午,郭某经过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当来到潘某家推门乞讨时,被潘某室内用铁链拴在窗户上的狼狗咬伤。潘某获悉后立即帮郭某伤口进行了包扎,并给郭某400元医疗费叫其自己去治疗。郭某没有去进行任何治疗。当晚20时许,郭某与其亲属一道到潘某家要钱治疗,双方发生了争吵并报警。经霍邱县公安局防暴大队调解,由郭某的女婿胡某带郭某去医治,费用以后另行结算。当夜,郭某被送到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郭某的双上肢被狗咬伤,伤情严重。入院后,经手术,于半月后出院。合计住院14天,支出医疗费13746.12元。后郭某多次要求潘某对自身损害予以赔偿,事经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未果,引发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第一时间与潘某取得联系,潘某也表示很委屈,称自家喂养的狗被常年拴在院中,当时曾告知郭某,院里有狗,但郭某不听劝告,仍推门入户,引发事故。
案经审理,法院认为郭某到潘某家推门乞讨时,被潘某饲养的用铁链拴于室内窗户上的狼狗咬伤,事实清楚。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虽对饲养的狗在室内进行拴养,尽到了一定的管理责任,但由于其未举证证明郭某有故意挑逗动物等过错行为,依法仍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郭某在到潘某家时轻率入户,疏于防范,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潘某的责任。经法庭审核,郭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核定为16418.75元,由潘某承担60%,即9851.25元,依法判决由潘某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