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因为中国蜂产品协会通报枞阳县某蜂业有限公司的蜂产品掺假,该公司将中国蜂产品协会、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一起告上法庭,认为两名被告涉嫌网络侵权。(安徽法制报曾报道)4月6日,记者获悉,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即认定被告没有侵权。
2014年8月21日,中国蜂协抽取包括枞阳某蜂业有限公司在内的29家企业的蜂产品,送由秦皇岛检验中心进行盲样抽检,检验结论为该公司某牌枇杷蜜产品掺假,掺假项目为甜菜糖浆。中国蜂协据此在其官网和新浪微博发布了通报。去年1月12日,该公司认为中国蜂协发布的抽检信息造成其网店的营业额大幅减少,受到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于是诉至枞阳县法院,要求中国蜂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0万元。
枞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蜂协系国家民政部核准成立的社团法人组织,其对蜂产品市场进行抽样、送检并公布检验信息,是其对行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例行方法和措施,是其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自律行为,与侵权无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国蜂协对包括该公司在内蜂产品进行盲样抽检并依据行业标准通报结果,不具有违法性,且其主观上没有过错。秦皇岛检验中心根据与中国蜂协的委托合同,提供检测报告,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王可 吴彬 记者 周莹莹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