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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 钓鱼触电身亡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28 10:42:11

在高压线下钓鱼,不慎触电身亡。日前,萧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某供电公司赔偿受害人蒋某某亲属17万元。

2015年8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蒋某某在位于萧县圣泉乡某村家门前的水塘垂钓时,因鱼线碰到架设在水塘上空的10千伏高压线上,被高压电流击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高压电线系某供电公司于1980年架设的民用线路,某供电公司没有在线路附近设立警示标志。事发后,蒋某某亲属与某供电公司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蒋某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某供电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3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触电线路系10KV,属高压线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系高压电线引发的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对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均要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受害人的故意造成。

本案无相应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及蒋某某故意的情形,因此,某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经营管理人,对蒋某某的死亡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蒋某某作为成年人,亦应知道该高压线路存在的危险隐患,但其仍在危险区域实施钓鱼行为,自身对死亡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责任,应依法减轻某供电公司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