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怀宁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李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这也是该院首例通过听证会审查撤销缓刑的案件。
2015年4月,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案件宣判后,李某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由怀宁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2015年12月,怀宁县司法局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怀宁县人民法院首次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对涉案相关事实、证据进行了审查。怀宁县司法局与会人员宣读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指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的行为,被三次警告后仍拒不改正,无故不参加司法局组织的相关活动,且私自外出至武汉,不服从管理,不按要求开通定位手机,影响恶劣,故建议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李某某对执行机关因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给予三次警告处分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不假外出是为了到湖北省武汉市挣钱糊口。原案公诉人、村民代表、村委会主任等人也到会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怀宁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若在湖北武汉地区确有较稳定的工作,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变更形式在武汉地区继续进行社区矫正,李某某未按规定提出申请,而以此为理由不假外出,显然违背了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最终作出前述裁定。
(钱续坤 徐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