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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坑老汉 药店误导被判赔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24 10:13:05

本网讯 不看疗效看广告,刘老汉本想买到“神药”,不料钱花了病却未好。3月22日,记者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虚假广告案件,经营者因为虚假广告,被判承担3倍赔偿。

原告刘老汉年逾八旬,长期受肩、腰、腿疼痛的折磨。去年9月,刘老汉看到电视台播放涉案药品广告,广告宣称只须服用该药两盒就能彻底治好各种疼痛病,不管什么原因引起的疼痛病,也不管病史多长时间,并且有医疗部门工作人员在社区医院对疼痛病人做医疗效果说明,称先后有数百人服用过该药,无一例复发。厂方代理人郑重表示对于服用该药仍然没有治愈的病人,厂家成立专家组,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重新配制加强性的处方,免费给予治疗,直到治好。

刘老汉被广告深深地吸引,背着家里老婆、孩子,前后共花费888元从某药店购买了8盒,服完未见效果,按照广告告知的电话拨通后,电话一头告诉老刘继续买药继续吃。老刘越想越不对劲,认为受骗了,遂告知了家里人并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等部门反映情况。随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广告作为违法药品广告移送给工商局,工商局亦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老刘以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涉案广告属虚假广告,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时,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故法院判令被告某药店赔偿原告2664元,该判决现已履行完毕。(徐俊 记者 唐欢) 

法官说法 广告宣传是引领商品踏入公众视野,走向最终消费环节主要推手。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均规定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虚假广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后,消费者仍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