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金寨人王某收到了金寨法院执行法官向其送达的限期履行通知书,告诫其涉嫌恶意转移可供执行财产的严重法律后果,收到限期履行通知书,原本抱有侥幸心理的王某慌了神,当即主动将执行款送到了法院。
2013年8月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寨支行与吴某、王某、林某签订了以吴某为牵头人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吴某、王某、林某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孙某、饶某为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借款人提供担保。2014年8月4日,吴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寨支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1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由于还款期满,吴某等人迟迟不履行合同还款义务及连带担保义务,邮储银行金寨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等人偿还借款本金75555.65元及利息违约金。金寨县人民法院根据事实、证据,依法判决吴某偿还借款本金75555.65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倪某(吴某妻子)、王某、林某、孙某、饶某对吴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与吴某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合计90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吴某及连带责任人均未主动履行。
2016年2月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寨支行向金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及时向6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要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6名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林某在银行有存款6400元,孙某在银行存款有18600元,而饶某有存款90000多元,王某则有存款40000多元。经合议庭评议,基于公平原则,对于存款较少的林某、孙某全部扣划。决定对王某扣划33670元,对饶某扣划32240.79元。执行法官在向6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未曾想当天下午王某即将其银行存款全部恶意取现转移。
为打击这种规避执行的行为,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向王某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如果在2月22日不将执行案款33670元交至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王某收到限期履行通知书后,明白了问题的严重性,十分后悔,只得如实将款交至法院。
鉴于王某主动悔过,又积极交款,案件顺利执结,法院决定不对其实施拘留,同时告诉王某: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而不应当规避执行,做违法之事。
·岳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