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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时代——职场女性生育权如何保护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17 16: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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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刚过,一则有关“女职工生完二孩被边缘化”的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河南省商丘市尚博学校女教师在微博上晒出“奇葩”劳动合同,校方对育龄女教师列出“霸王条款”,称若因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工作或中途辞职者,需为其他代课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买单”。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女性的角色和职场面临转变:一方面家庭责任更大,经济负担更重;另一方面遭遇职场“不公”,就业难度增加。女性生育权屡遭侵犯,“奇葩”合同频频出现。本期说法就和您聊聊如何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

职场妈妈屡遭“不公”

河南省商丘市尚博学校的一名女教师,因为怀孕准备休产假,却意外遭到学校拒绝,无奈之下只好提出辞职,但是在结算工资时,却被校方以违反劳动合同为由扣除800元。
宁波做销售的苏女士在和同事分享自己怀孕消息的5天后,被单位炒了鱿鱼。第二个月,她的社保也停了,最后孩子也没保住。

同样在江西某地一家医院工作的陈女士说,她所在单位明文规定女职工生二胎要向上级打报告获批准。不少女职工反映,自己生了二孩回到岗位后,工作被边缘化了,待遇也变差了……
职场妈妈遭遇的种种“不公”现象,引发网民诸多讨论。网民“我本来就很MAN啊”说:“女性本就是就业弱势群体,因为生育哺育,没有额外的照顾就算了,还这么区别待遇。”网民“伟大的西贝”说:“我怀孕快两个月时孕吐特别厉害根本不能上班,公司领导只准了一个星期假,就不准请假了,跟我说公司不是福利院,让我走人。” 网民“天佑0807”说:“现在公司领导都会这招,最后刺激你让你主动提辞职,他们就可以不用多拿钱了。”

网友“想享312”评论说:“其实不少私企也都没有产假,类似的‘霸王条款’层出不穷。”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家私企工作的吴丽清说,自己身边的大多数女同学、女闺蜜都曾遇到过此类问题,虽然有些愤愤不平,可是一想到巨大的就业压力,大家基本上都选择沉默,即使生育、哺乳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只好忍气吞声。

缘于用工成本高?

“一名女职工从孕期到哺乳期结束,需要休假数月,公司找人临时顶替的话就要付出双份工资,无疑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一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说,在未开放二孩前招用适育的女性时,公司会采取保守、慎重的态度。开放后,更不会轻易招用适育女性,企业需要承担的成本太高。

我国《女职工权益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7条也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然而,现实中育龄女工遭遇“二孩歧视”被边缘化现象日益凸显。

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通过调岗等方式,名为“照顾”实为降低收入,迫使本人提出辞职;有的不相应减少孕妇、产妇的工作量和考核标准,不轻易同意产检请假,以此让其辞职;还有一些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中工作环境得不到改善,仍从事接触各种辐射、高压工作或经常出差、长期加班。

专家指出,女性就业的歧视实际上反映了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女性生育成本非社会化的矛盾。育龄女工生育二孩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企业有这个社会责任和义务。但同时这也给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带来不小的压力,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需要解决。

网民“紫泥丹青”指出,生二孩看似是一个生育政策,但其实打破的是现有社会的平衡关系。

网友“冷月心4898”说:“限制女性生育的霸王合同已经渐渐成了用人单位挟制女性员工的一把利剑,也成了不少女性进入职场的‘拦路虎’,在用人单位施加的压力面前,大多数人都陷入集体沉默,为了饭碗推迟生育似乎变得合情合理。”

专家:女性生育权亟需依法保障 

网民“漂浮姽婳”说,面对女性的孕假、产假空窗期,企业要的是生产劳动力,自然就会避选女性或者另选顶替。想不受歧视就要改变女性怀孕变相由公司“赡养”的现状。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文军表示,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对于女性员工的确存在用工不规范的现象,用人单位内部的规定对女性员工进行特别要求,实际上此类规定都不受法律保护。如今“二孩”政策全面开放后,用人单位雇佣女性员工的意向还会下降,女性在职场中的尴尬境地仍会加剧。文军说,我们的政策要放进整个大的社会系统中去考虑。前期的政策出台后,相关的调研、配套措施也要及时跟上,这其中涉及到法律修订,也有宣传教育,跟民众接触的过程应该更加充分。

“现在的问题就在于,我们在宏观政策上有引导性的行动规定,但是具体到用人单位的执行层面时,落实的程度可能就不一样了。”文军指出,对于企业来说,承担女性生育的时间间隙意味着更高的用工成本,国家在政策上对企业也应该有一些优待,让用人单位在执行政策时积极性更高。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蒋永萍也认为,女性承担人口再生产的任务,而生育责任的承担,某种程度上和用人单位所要求的工作效率是有一定冲突的。“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承担女性职工的生育成本也确实是一种不小的压力。”在蒋永萍看来,企业本身应该有社会责任感,对女性员工予以关怀,但从政策角度来讲,也应对用人单位予以一定的“减负”,给予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健全生育保险体系,给予企业一定的补贴,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保障用人单位在招收女性职工时的利益平衡。”蒋永萍说。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周孝正说,女性职工个人也要有更强的维权意识,对于“霸王条款”要做到态度鲜明地抵制,不能做“沉默的羔羊”。

3月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要依法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今年将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配套措施,保障妇女的就业、休假权利,支持女职工生育后能重返工作岗位,特别是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女职工平衡职业和家庭关系的政策,帮助女职工做好职业规划,坚决反对在妇女就业问题上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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