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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丈夫送出巨资 打官司妻子如数讨回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10 10:36:36

本网讯 婚外情翻脸,丈夫与妻子携手向曾经的“小三”索回赠与的巨额财物。3月9日,记者从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获悉,因为基于婚外同居关系发生的赠与行为,法院最终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

80后的项女士是浙江人,与丈夫金某一起到合肥做生意,结婚10年,也积累了大笔财富。但是,金某两年前的一场婚外情,却给家庭带来抹不去的阴影。

据项女士诉称,2014年3月,金某在KTV与赵小姐相识,此后,赵小姐多次主动联系金某,两人很快建立了情人关系并同居。在赵小姐与金某保持婚外情关系期间,赵小姐以多种理由向金某索要钱物。为了维持双方的情人关系,金某瞒着家人赠送给赵小姐高达287万余元的钱物。

项女士认为,金某所赠与的钱财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这些财产的处理决定,应是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金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赠送给赵小姐,属于无权处分,损害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应属无效。

项女士将丈夫金某和赵小姐一起告上法庭。赵小姐觉得委屈,辩称金某当初隐瞒已婚身份追求自己,赠与钱财,谈婚论嫁,哪有要回去的道理。“更何况作为财产共有人,金某对夫妻共有财产拥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权,至少有50%以上赠与的金额应被认定为有效。”

庭审中,金某对于妻子起诉索要的财物,全部承认,而且称自己被一时蒙骗。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与赵小姐的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此基础上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既侵犯了项女士的财产权益,也有悖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行为。至于赵小姐主张的金某的赠与行为中至少50%以上金额应认定有效,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最终法院判定赵小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项女士91万余元,以及价值30万元的财物。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