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理由不是夫妻感情不和,而是其他原因;所举证据也非夫妻感情破裂的实质性矛盾。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以理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了唐某与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男子唐某与女子杨某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9月26日在霍山县大化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1年11月10日生一女名唐某某(研究生在读)。2010年唐某以双方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差异巨大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2012年唐某又以同样理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近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又发生矛盾,2015年12月唐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夫妻关系,房屋和车辆归杨某所有,并愿意给付杨某一定的生活帮助。
法院认为,婚姻自由虽然是唐某的民事权利,但反对草率离婚。唐某与杨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唐某虽曾两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双方并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实质性矛盾,只要双方都能彼此克制,相互包容,夫妻感情完全有和好可能,故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应当不予以准许。·胡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