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居民擅自占用建筑物共用通道,在楼梯间搭建简易车库,并在车库内外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品,导致火势蔓延从而增加邻居在火灾逃生中的难度,被法院终审判决赔偿受伤邻居26.5万元。
■擅自搭建埋祸根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某小学老师朱珊珊(1971年出生)和儿子刘海涛(1998年出生)居住在该县建湖镇太平路某小区1号楼1单元502室。
邻居黎春宏居住在该楼道202室。黎春宏在搬入该房后不久在1楼共用楼梯间安装了铝合金拉门作为简易车库使用,并在简易车库内存放摩托车、自行车、木地板、衣服等物品。简易车库门口处即靠楼梯下方北侧堆放瓷砖和砖头,在瓷砖和砖头上方还堆放塑料和木材等易燃、可燃物品。
因为供电和方便市民的需要,建湖供电公司在黎春宏的简易车库门口北侧约0.5米处即1楼共用楼梯间西侧墙面上安装了电表箱。
2012年9月13日晚上,该楼道的楼梯间发生火灾,朱珊珊、刘海涛在通过楼梯过道下楼逃生中,被简易车库蔓延的火势烧伤,黎春宏存放在简易车库内外的摩托车、自行车、木地板等物品及建湖供电公司安装的电表箱、电表均被烧毁。
当日21时12分,建湖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前往现场扑救,同年11月12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认定:不排除该小区1号楼1单元1楼楼梯间西侧墙上电表箱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南侧车库内可燃物品导致火灾,不排除外来火种引起火灾。
朱珊珊、刘海涛母子受伤后,被送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先后均住院治疗150多天,花去医药费百余万元。一场大火几乎改变了朱珊珊和刘海涛今后的生活,朱珊珊面部中度毁容,刘海涛面部大量瘢痕75%以上。
■邻里反目上公堂
面对身心和经济上的巨额损失,朱珊珊、刘海涛向建湖县法院起诉建湖供电公司和一楼邻居黎春宏,请求法院判令建湖供电公司、黎春宏共同赔偿火灾烧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906906.72元;诉讼费用由建湖供电公司、黎春宏负担。
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虽然建湖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发生的原因不明,但根据建湖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向法院提供的一份关于电气线路火灾情况说明,结合建湖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建湖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点的认定,以及火灾发生前现场可燃物的分布情况,可以认定电表箱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南侧车库内可燃物品,是导致火灾的这一事实。
黎春宏私自占用建筑物共用通道,即1楼楼梯间搭建简易车库,且将大量物品(易燃物、可燃物)堆放在简易车库内外,引起火势蔓延从而增加他人的逃生难度,黎春宏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建湖供电公司、黎春宏对朱珊珊、刘海涛的损失分别承担80%、20%的赔偿责任。
对朱珊珊、刘海涛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法院根据两人的伤情、伤残等级及对今后工作生活的影响程度,均支持20000元。依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江苏省电力公司建湖县供电公司赔偿朱珊珊因火灾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801200.12元中的80%即640960.1元;赔偿刘海涛因火灾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524474.52元中的80%即419579.62元。二、黎春宏赔偿朱珊珊因火灾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801200.12元中的20%即160240.02元;赔偿刘海涛因火灾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524474.52元中的20%即104894.9元。
■占用楼道非儿戏
一审宣判后,建湖供电公司、黎春宏不服,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盐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建湖供电公司所属安装在1楼楼梯间西侧墙面上的电表箱发生火灾,黎春宏擅自占用建筑物共用通道即楼梯间搭建简易车库,并在此车库内外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品导致火势蔓延,增加了朱珊珊、刘海涛的逃生难度,一审法院根据建湖供电公司、黎春宏各自的过错责任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综合认定由建湖供电公司、黎春宏对朱珊珊、刘海涛的损失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依法盐城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江苏省高院将该案向社会发布,警示读者注意供电安全和擅自占用共用楼道的隐患。
·杨承慧 金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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