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某水利工程公司承建该市排涝站建设工程,袁某受该水利工程公司雇佣,在工地从事瓦工工作时,被高压电击伤。
排涝站四周的围墙上方是高压线,袁某在给围墙粘贴铝合金线条时,铝合金线条碰触到高压线,致袁某被高压电击伤,宣城某电力维修工程公司系供电单位。袁某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期间住院治疗101天,诊断为电击伤,为此袁某支付医疗费70387.41元。2014年12月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左侧偏瘫(一肢肌力4级)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该水利工程公司赔偿袁某70000元。
袁某认为,该水利工程公司承建排涝站的建设工程,其受该水利工程公司雇佣,在施工中被高压电击伤,某电力维修工程公司是供电人,对自己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要求法院判令该水利工程公司、排涝站、某电力维修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合计人民币479479.4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该水利工程公司作为雇主,对袁某的损失407809.98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袁某受伤后,该水利工程公司已赔偿了袁某70000元,应与其应付赔偿款抵销,尚需赔偿袁某337809.98元。因本案系雇佣关系诉讼,袁某要求排涝站、某电力维修工程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近日,法院依法判决该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袁某因伤造成的损失33780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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