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男子李壮借保管公司公章之便,任命自己为总经理。并在辞职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宣城市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李壮工资款27000元及利息,驳回李壮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9月开始,李壮在宣城市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因做事诚恳获得公司老板信任,2013年6月,李壮开始保管使用公司公章、行使公司管理职权。在职期间,李壮利用自己管理公司印章的便利,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任命自己为该公司总经理,并约定了高于3000元的工资。后李壮辞职,辞职后李壮诉讼至法院,拿着自己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约定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应当由共同意思表示的双方签订,李壮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并任命自己为总经理,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劳动合同没有成立,因此李壮要求公司支付“约定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李壮与宣城市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之间虽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李壮在该公司工作的事实可以确定,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李壮要求公司支付其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在公司工作期间、每月3000元的工资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应付工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给予支持。
·丁然 方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