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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未设防范 中学生溺水亡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16-01-25 11:13:47

三名中学生相约去游泳,不曾想其中一名溺水死亡。死者母亲李某将鱼塘的所有人、管理人、取土人及相约游泳的两位同学告上法庭。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颍上县慎城镇某村民组连带赔偿李某损失122045.4元;相约游泳的两位同学监护人连带赔偿李某损失30511.35元。

2014年8月3日下午,李某之子赵某(时年15岁)与同学张某、王某商量到颍上县某公园游玩,后又来到该公园东侧的鱼塘内洗澡,赵某不幸溺水,同学张某、王某报警。经消防队官兵打捞一个多小时左右,赵某被打捞上岸时已溺水死亡。

经查,2006年6月30日,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了慎城镇某村民组这口鱼塘,双方约定:慎城镇某村民组有义务协助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这口鱼塘,任何人不得擅自垂钓、取土、取水,并在塘的四周拉围墙。在此期间,颍上县住建局修建道河和公园又从该水塘继续取土,以致于该水塘被挖深、扩大,形成目前现状,但此时的水塘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颍上县住建局、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慎城镇某村民组对该鱼塘,均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李某之子赵某溺水,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教育责任,同时赵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高中生,应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赵某的两位游泳同学在事故发生后虽进行了报警,但对塘水深浅的判断均存在过失,两位同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依法确定李某自行承担52%责任,颍上县住建局承担23%的赔偿责任,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慎城镇某村民组连带承担20%的责任,两位同学连带承担5%的责任,作出上述判决。·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