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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对年轻男女在河南永城市妇幼保健院婚前检查时,女方叶青被查出疑似患有艾滋病,院方和叶青本人都未告知男方王鑫,随后王鑫在婚后不久感染了艾滋病。近日,王鑫质疑院方为何不尽告知义务,起诉妇幼保健院并索赔120万元。
感染艾滋病质疑婚检未告知
2015年3月,王鑫和未婚妻叶青在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检查报告出来后,医生单独叫住了叶青。王鑫问医生是否检查出什么问题,医生却告诉王鑫没有问题,一切正常。此后,虽然叶青曾主动疏远王鑫一段时间,但王鑫最终还是与叶青结婚,然而婚后没多久,王鑫便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毒。
此时,叶青才告诉王鑫,当初自己的婚检初查结果是“疑似艾滋病”,由于没有确认,所以自己和医生都没有告诉王鑫。
王鑫觉得,妻子的顾虑他能理解,但他感到困惑,为什么婚检时,医院也没有将妻子疑似艾滋感染者的情况告诉自己?今年1月12日,永城市妇幼保健院相关负责人称,医生不告知王鑫,是严格遵循婚检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来做的,“这涉及到患者个人隐私,是要保密的”。
事件曝光后,“谁该告知王鑫可能感染艾滋病” 是医院还是王青、“是否该告知”引发热议。
健康权、隐私权冲突谁优先
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表示,医院“不告知王鑫”,可能遵守的是《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这项规定的目的为了保障艾滋病人的隐私权。”
但安徽省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涛不这么认为。他说,《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卫生部颁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也明确,发现传染性疾病,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
“婚检的委托方为结婚双方,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詹涛说,医院对其中任何一方的告知,都具有法律依据,并非属于“不公开”范畴。如谎报、隐瞒,不仅不能实现婚检的预防目的,而且侵害了另一方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母婴保健法》产生了冲突,说到底是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冲突,是两者谁更优先的问题。”
省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平认为,患者隐私权威胁到他人生命健康权时,对隐私权的保护应该让位于生命健康权。就此而言,医院以保护患者叶青的隐私权为由,不告知王鑫,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感染者未告知可追责
医院未告知,而叶青自己是否应该告知王鑫呢?詹涛说,《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根据该规定,对于即将共同生活的配偶来说,身患艾滋病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叶青如明知自己身患疾病,而放任传播结果的发生,王鑫可追究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程学平说,叶青在得知自己为艾滋病疑似患者的情况下,虽曾对王鑫主动回避,但其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与王鑫发生性关系,致王鑫感染艾滋病,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感染者王鑫却称,现在埋怨也没有意义。还有好多人说我应该告我爱人,那我告了,离了婚,谁还愿意跟我结婚?所以我也不怪她。(本文王鑫、叶青为化名)
·法治安徽网 记者 许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