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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高压线致残小学生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16-01-11 10:51:05

明光市一12岁的小学生王小某,放学后在租住的房东家二楼屋顶上玩耍时被距该屋顶不足1米的高压电线击伤致残。

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供电公司及房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王小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848.75元、128773.13元。

明光市潘村镇某村村民王某的孩子王小某,就读于该市市区某小学,为方便上学,王某租住了当地居民刘某夫妇所有的房屋的二楼。该楼房建于当地供电公司所有的35千伏高压线(裸线)的下方,未取得建房手续。2014年5月的一天下午,王小某放学后到楼顶玩,不慎被高压电击伤,随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又到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31天,共花去医疗费84459.56元(经当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核报医疗费48875.12元)。经司法鉴定王小某右上肢自肘关节以下9.0cm处缺失构成六级伤残;右足损伤遗有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其护理期评定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期评定为120日为宜、右上肢须装配残疾辅助器具,残疾辅助器具的装配价格为人民币28600元,使用年限为6年,每年的维修费用为装配价格的8%。因赔偿问题,王某与刘某及供电公司产生争议,以王小某监护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与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未取得合法建设许可的情况下,违规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将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出租给王某家使用,导致王小某触电受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高压线属供电公司所有,供电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小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高度危险性有一定认知,在脱离监护人监护情况下,擅自至楼顶触电受伤,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依法确定房东刘某承担15%责任、供电公司承担10%责任、王小某承担75%责任。经核定王小某各项经济损失为825487. 50元,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匡海燕 金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