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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 致人跌伤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15-11-23 11:03:12

行人推自行车跨越新挖的煤气管道沟壑时,不慎跌入沟中,致腿部受伤,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受害人将工程发包方和施工方双双告上法庭。近日,芜湖弋江区法院对该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受害人姚某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工程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担40%的责任。

姚某某系弋江区某小区37幢楼居民,2014年9月25日下午2时左右,骑自行车回家过程中,途经该小区38幢楼前一条新挖的煤气管道沟壑,在推自行车跨越时,不慎跌入沟中,致腿部受伤,被现场施工负责人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姚某某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肋骨小头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两次手术费为9000元,受伤后以及两次手术,姚某某休息6个月不能动。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姚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发包方和施工单位,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认为,姚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明知跨越沟壑可能产生不利后果,而其仍然跨越,跌入沟中,致腿部受伤,对事故发生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作为工程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未能及时将该沟壑填平及采取适当安全措施,有效确保行人安全通行,导致姚某某受伤,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确定双方分别承担60%、40%责任。·苏元义  肖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