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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需通知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1-17 15:05:32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但债权人应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法院依法支持债权受让人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林某支付425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4年9月28日,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在履行泾县某小区经营用房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引发纠纷,张某当日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冲抵后,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张某425万元,分别于2014年10月8日、10月31日、11月30日前各给付100万元,余款125万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

2014年10月19日,张某和林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自己与房地产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中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林某。同日,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并于2014年11月7日向该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2015年7月4日,张某将其转让债权给林某一事在媒体上刊登。

后因房地产公司至今未还债务,林某诉至泾县法院,请求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本金425万元和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本案中张某将自己对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林某,并以在报纸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了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汪小传 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