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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网购纠纷还靠法规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1-12 22:49:32

核心提示

“双十一”已过,每年在网络购物人数及交易量猛增的同时,因网络购物引起的纠纷频发也受到社会关注。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了近年来多发的网络购物纠纷及相关案例。

网购纠纷的几种情形

案例一:收货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韦某通过网购在某电商处购买10瓶白酒,物流将酒送给韦某后,经查证所购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韦某请求某电商退还货款及10倍赔偿,并诉至自己所在的A区法院。某电商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法院将案件由A区法院移送至B区法院。

案例二:标价错误可否停止发货

某网络书店推出 “好书好礼72小时抢购”活动后,王某下单购买活动书籍两本,某网络书店发出收到订单并确认合同成立的通知,但此后却以价格标注错误、太低为由,拒绝交付书籍。
案例三:经营者何种情况构成欺诈

张某看到某网上商城一款SIM卡尺寸规格参数标注为标准卡的双卡双待手机,便购买了一台,收到后发现该手机SIM卡为小卡+标准卡,便要求退货退款,并给予3倍赔偿。

网购维权三障碍

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部分商家诚信经营意识差、网络诈骗防不胜防、制度和监管不完善,使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容易遭受损害。而消费者维权时,又存在三大障碍。

一是商品生产者、商品销售者、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物流服务提供者等交易相关主体相互推诿、消费者维权对象难以确定。

二是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多是食品、服装、日用品等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基于通过诉讼维权成本、周期、精力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会选择协商解决,不满意多会忍气吞声。

三是网络购物的信息易修改,不易保存,甚至还能通过远程瞬间不留痕迹地予以删除;加之消费者多证据意识淡薄,即便是诉至法院,也多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维护权益有说法

对此,在发生上述类似情况时,如何维护合法权益,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在上述案例一中,法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货物的收货地址位于A区,故A区法院有管辖权。

在案例二中,某网络书店未提交有效证据,且不能仅以成本来衡量低标价格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故合同成立,书店应交付书籍。

案例三中的某网上商城的表述违反市场通常理解,使张某误解该款手机两个卡槽均使用的是大卡,与实际情况不符,故构成欺诈。

网购诈骗谨防三损招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近年来审理的众多案件中,网购诈骗有三损招。

招数一:冒充买家、卖家促成交易,牟取非法利益。不法分子冒充买家,将真实买家收货地址告诉卖家,同时,冒充卖家,向真实买家兜售同一商品,留下自己的收款账户。真实卖家发货,真实买家向指定账户付款收货,而真实卖家却无法实际收到货款。招数二:冒充其他商家发布招商信息,侵占投资方定金。招数三:与虚假的物流公司串通,制造商品已经发出的假象,待买家信以为真并支付货款后,却没有收到货物,也无法再与不法分子及物流公司取得联系。

网购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消费者所购商品与商家广告中的宣传不一致;二、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消费者已经根据网站所标注的信息下单交易,而商家却主张其陈列商品的行为系要约邀请,只有在网站发出送货通知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才成立,进而称合同未成立,与消费者发生纠纷。三、商家没有依约发货;四、商家不按承诺退货退款。·徐隽·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起诉时既可以起诉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也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相应责任,但起诉网络交易平台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在选择起诉法院时,既可选择被告住所地也可选择合同履行地,而判断合同履行地时要注意“网络”的特殊性;消费者在面对格式条款时应作出分析判断,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其他格式条款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并不是签了合同就必然要受到条款约束;消费者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商品宣传网页、销售网页、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可进行公证,便于此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