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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商品 判刑又处罚金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15-11-09 11:01:41

明知自己销售的是假冒伪劣商品,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仍予以销售,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近日,戴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2年7月至11月,戴某5次从合肥徐某某、张某某处以每箱200元至240元不等的低价,购买五年(1×6)假冒白酒口子窖285箱,购进价款为61210元,再以每箱270元至34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肥东县多家商户,销售金额总计为86670元。

2013年4月至6月,戴某从肥西县居民胡某、合肥漕冲市场等处四次以每箱415元的价格购买五年(1×6)假冒白酒口子窖52箱,购进价款为21580元;以每箱585元的价格购买六年(1×6)假冒白酒口子窖11箱,购进价款为6435元。再以每箱510元至540元、720元的不等价格零售给舒城县经营酒店和个人,销售金额约为32000元。

2013年6月6日,舒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从本县某超市扣押五年口子窖白酒20瓶,六年口子窖白酒9瓶;2013年6月8日,舒城县公安局从李某处扣押五年口子窖1瓶;2013年6月18日,舒城县公安局从两家酒店扣押五年口子窖6瓶、五年口子窖2瓶。2013年6月25日,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以上扣押的五年、六年口子窖白酒均不是该公司产品。·方玲 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