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滴滴专车司机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这种新兴服务在尚未有明确身份的情况下,事故后的赔偿问题也会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对于司机和乘客来说,当中的风险不能不警惕。
事发:责任无法确定
2014年12月11日,滴滴专车司机罗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由东向西行至朝阳区机场辅路东营路口时,与一辆由北向南方向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骑车的是一名未满18岁的少年,车后坐着一名40多岁的男子。在事故中,车后男子倒地受伤。经诊断,其为左胫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膝后交叉韧带等多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罗先生称当时是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但骑车人说自己是绿灯通行。由于事发路口不能调取监控,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只好建议双方到法院诉讼。于是,受伤男子苟先生将罗先生、车辆所属的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万余元。
罗先生说,事发时他刚把一位客人送到机场,在从机场返回市中心等待接单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
开庭: 追加滴滴为共同被告
罗先生说,他是去年8月通过劳务公司招聘被派遣到滴滴专车任司机。所驾驶的汽车则是由一家租车公司向“滴滴”提供的。
开庭中,经罗先生申请,法庭追加了他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劳务公司方面讲,他们算是罗先生的实际用人单位,“滴滴”所属的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罗先生的工资发放是通过第三方软件“财付通”发放的。“财付通”系经通达公司申请,劳务公司代为开通,其后台操作及源代码均由通达公司掌控。也就是说,派遣员工的实际管理及工资发放都是由通达公司独立完成的,只不过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形成用工关系。为此,劳务公司又向法院申请追加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劳务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据他所知,“滴滴”平台每形成一笔交易,通达公司会扣取1元的风险资金作为资金池,用于交通肇事或者交通意外发生后的风险理赔,而这个资金池掌握在通达公司手里。
司机:“滴滴让我没安全感”
今年3月,在“滴滴”期间月收入轻松上万的罗先生提出了辞职。罗先生称,自己虽然是跟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但运营管理却是由“滴滴”负责的。“滴滴”当初培训时,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是有一套流程的,根据培训要求,交通事故发生后罗先生第一时间通知了“滴滴”运营管理的负责人。但之后,“滴滴”不断更换人员来跟罗先生对接这件事,始终停留在了解情况阶段,没有后续。事发后,“滴滴”方面曾建议罗先生不以专车司机的身份参与诉讼。“但车子不是我的,如果隐瞒身份,我解释不清。”罗先生认为“滴滴”在事故后续处理中的表现让作为司机的他“很没安全感”。
罗先生说,像他这种“人车分离”的“自营”模式只是“滴滴”专车经营模式的一种,据他了解,私家车“加盟”的模式在 “滴滴”专车服务中占据更大的比例。
风险:若属非法营运 可面临保险拒赔
目前,提供出行服务的APP平台并不止“滴滴”一家,经营模式大同小异。根据“滴滴”的公开宣传,除专车服务“滴滴”会从中抽成外,快车和顺风车的收入都归车主所有,“滴滴”平台不收取费用。而对于乘客来说,这三种类型的差别只是体现在价格和服务的不同上。
之前,此类服务的合法性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今因为事故引发的诉讼,更让人们将目光投向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赔偿问题。
像专车、快车服务,如果使用的是非营运的私家车进行收费营运,且不论营运行为是否合法,车辆一定是以家庭自用投保的。出险时,车辆如果是在从事载客行为,实际上是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保险公司可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保险条款,拒赔此类平台中私车营运发生的车祸导致的乘客受伤或者车损。若如此,带车“加盟”的私家车主实际上面临着相当大的事故责任风险。鉴于赔偿能力的问题,事故的受害者也因此间接承担着无法顺利获得赔偿的风险。
声音:APP平台提供者是否担责
在有类似“滴滴”这样的APP叫车平台介入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或者车上乘客受伤,是否能够追究叫车平台的责任?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分析说,如果是罗先生这种“人车分离”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若雇员是属于劳务派遣,那么应当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叫车平台的经营者。
若司机是所谓“加盟”性质的私家车车主呢?赵三平认为,在这种经营模式中,叫车平台显然已不是简单的信息提供者的身份,一定是有利益在其中的,“而且作为组织者、管理者,一旦乘客因乘坐叫车平台上约来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个人认为叫车平台也应成为责任主体。尤其当涉及到违法经营的问题时,叫车平台更不能撇清责任。”·白晚·
链接:
私家车成“专车” 需先变营运车
据媒体报道,互联网约租车(俗称专车)监管意见最快将于本月公布。交通部联合多个部委出台意见认为,车辆、平台公司需要获得道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还需要获得营运证;私家车要营运的话需要把车辆属性变更为营运车辆;网约车司机需要获得上岗证;要实行差异化服务,网约车运价要高于出租车定价的50%。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互联网约租车平台上注册的私家车司机数量已经千万左右,私家车数量达到几百万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