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中旬,李先生来到和县巢宁路一家汽车修理部检修汽车。修理商告知李先生,其轿车需更换零配件,于是双方当场约定:修理商保证更换原厂配件,保证质量和行车安全,李先生按原厂配件付款。岂料两天后李先生来接车,回家经懂行的朋友一查看,认为更换的零配件有瑕疵,不是原厂配件。李先生找修理商理论,该修理商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搪塞,甚至置之不理。于是,李先生找到县消费纠纷调委会投诉,要求调解。
和县消调委接到李先生的调解申请后,立即派出调解员到该汽车修理部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该汽车维修部给李先生爱车换上的零配件非原厂配件。随后,消调委通知消费者和汽车修理部老板到消调委进行调解。在调解中,调解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及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等规定,对修理部老板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严正指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必须为李先生更换原厂配件,保证车辆质量和行车安全。修理部老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意为李先生的汽车更换原厂配件,修理人工费用全免。至此,该起消费纠纷迅速得到化解。(吴丰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