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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老屋出典六十年 法院判决视为“绝卖”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09-16 10:15:22
  本网讯 房屋出典长达60年,出典人早已失去联系,房屋应该归谁所有?近日,安庆市迎江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就遇到这样的情况。

1955年,李晓年从朋友王老五处承典了安庆老城区的一处房屋,约定典期自1955年3月至1965年3月。然而典权到期后,王老五早已不知所踪,也一直没有人来要求赎回该房产,房子的归属问题便一直搁置下来。转眼60年过去,李晓年已从当初的翩翩少年变成耄耋老人,这套老宅经过几十年的时代变迁也不复存在。李晓年老人在房屋拆迁后,被安置在附近新建的单元楼,并取得该房屋的他项权证,权利种类为典权。但老人心中一直存在疑问,这套房屋到底属不属于自己呢?2015年初,李晓年老人向迎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李晓年老人的回忆,该房屋原产权人就是王老五,房屋出典后,王老五举家搬迁,与自己再无联系。多年过去,已经不可能联系到王老五本人和他的子女。为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典权等情况,该案承办法官专门前往房产部门查阅了相关档案,并在报纸上刊登了该房产的确权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应诉和提出异议。

迎江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本案中,涉案房屋自出典至今已超过60年,出典方无人要求回赎,应视为绝卖。据此,迎江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原告李晓年所有。(丁芳芳 记者 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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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一般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价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返还典价赎回房屋或者不回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绝卖”指房屋典期届满后,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以致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一般指典当期满不赎回,逾期10年或30年的成绝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