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颍上县慎城镇智泉街一家饭店共进晚餐时,李某等人饮用了白酒,后几人相约去唱歌。当晚20时50分许,李某驾驶着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二新北路翠林KTV门前时,因未拉下手刹与前车刘某驾驶的江淮小轿车发生轻微追尾,引起正在附近执勤民警的警觉。经检测李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05.7毫克。
现场执勤民警在进行排查询问时,王某口头回答该肇事机动车是自已驾驶的。2015年1月6日,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王某进行书面调查询问时,王某对关键事实部分作了虚假的陈述。次日,在李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全部事实真相后,王某随后到公安机关供述了整个犯罪经过。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已经知道他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追查,为了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而向侦查人员提供了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