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景区游览时不慎跌落受伤,住院花去医药费数万元,与景区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日前,池州市九华山法院成功调结了该起旅游侵权纠纷案。
今年3月13日,王某在景区复兴庵景点附近游览时,不慎跌落受伤致股间粗隆间骨折,用去医疗费38021.28元及后续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70000余元。王某将景区管委会与财保公司诉至九华山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王某认为景区管委会未能尽到安全提示和提供安全保障,致使自己在游览时跌伤;景区管委会坚称,王某受伤地点是游客禁入区域,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为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召集双方调解,指出景区的所有者、管理者对游客负有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同时指出,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景区游览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经法官进一步明法析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共同确认所有损失为138000元,被告承担20%的责任,王某本人自担80%责任,本案圆满解决。
·唐金法 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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