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8岁的汤曙光于1999年12月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公司)第一钢轧总厂厂长,2008年7月任马钢公司生产部经理,2012年2月至案发前,任马钢公司第一钢轧总厂党委书记。
经审理查明,汤曙光多次受贿时间集中在春节、中秋节以及女儿结婚期间。
2012年9月,汤曙光女儿在上海结婚时,陈某某(上海学忠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婚礼现场给汤曙光送礼,少则1万元,多则达10万元,汤曙光均“笑纳”。
这个陈某某也是给汤曙光送钱最多的人。由于汤曙光“打了招呼”,陈某某顺利承包到江发公司的钢渣回收业务,并一直独家经营。为了感谢汤曙光的关照,2002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陈某某均以过节请客的名义,送上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45万元、美金4000元。
据陈某某证言,2013年3月,马钢原纪委书记赵某某涉贿案发生后,汤曙光和其爱人到茶楼找到陈某某,说自己受赵的案件牵连,担心东窗事发,给了陈某某10万元,让帮忙找人“摆平”此事。
后来,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被查处,汤曙光上交马钢公司纪委廉政账户人民币6万元。之后,分别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受贿的事实,并主动向检察机关退缴非法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汤曙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8.5万元、港币57.5万元、美金9000元,并为相应企业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汤曙光自动投案,退出全部受贿款,同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于自首、立功,法院据此作出上诉判决。
·本报记者、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