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同学借款100000元,逾期后通过银行向同学打款两次,分别是5000元和7000元,这12000元是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没有约定。7月10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此12000元是偿还借款利息,多出部分偿还本金。
余某与窦某系同学关系。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余某于2011年3月8日向窦某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否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清偿,余某向窦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余某未如期还款。经窦某多次催要,2013年9月22日、2014年3月11日,余某通过银行两次共偿还了借款12000元,但双方对该部分还款性质并未予以说明。对尚欠借款本息,后虽经窦某多次催还,但余某一直未予支付。诉讼期间,余某认为12000元是偿还本金,窦某认为是利息,争执不下。
经审理,霍邱县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双方并未对上述12000元还款的性质予以约定,故认定余某已给付款项12000元应先充抵支付利息,剩余部分再从借款本金100000元中予以扣除。经核算,截止到2014年3月11日,余某尚欠窦某本金95216元。据此,霍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