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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驾校练车场被撞身亡
来源:null 阅读量:10000 2015-08-05 15:05:41

核心提示

学子趁着暑期学驾照,却在驾校的练车场地被撞身亡,请看刑事追责或民事赔偿中的法律说法。
高考状元驾校内被撞身亡

7月5日下午,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一驾校训练场内,原本忙碌的学车节奏,因为一场悲剧而进入静止状态。一名女学员因为突遭身后教练车撞击碾压,经抢救无效身亡。

7月6日,怀集警方向外界通报了该起事故。通报中称,经警方调查,7月5日下午5时15分,该县某驾校学员邱某(29岁)驾驶“粤HXXX6学”教练小车,在教练员黄某(38岁)的指导下进行驾驶训练。

训练过程中,邱某怀疑因操作不当撞倒前方站在训练场地上的学员方某(女,19岁)及教练员林某(45岁),造成方某送院抢救无效死亡、教练员林某受伤的事故。

令人唏嘘的是,被撞身亡的女学员名叫方尧平,是今年怀集县高考文科状元。
训练场地事故非交通肇事

在大家对事故唏嘘的同时,更引起对事件定性的关注。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行江认为,本案发生在驾校训练场内,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郭爱律师表示,本案如何定性,要看具体情况。学员邱某是在驾校训练场内练车时发生撞人事故,其作为学员尚未掌握机动车驾驶技能,错误操作对一个学员来说是很正常的,因此无需评判其操作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该学员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能否被认定为刑事案件,要看教练黄某是否存在未尽到教学责任,或者是否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果因教练黄某未随车教学、疏于管理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而引发该事故,该教练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驾校推脱不掉的赔偿责任

在这起涉及驾校、肇事学员、受害学员和教练的三方纠纷中,谁来为损失买单?

郭爱律师认为,如果案发时教练随车教学,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则此事故应认定为意外事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相关责任人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受害学员方尧平是驾校的学员,驾校应当保障学员在训练期间的人身安全,因此,驾校应当对方尧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另一名受害人林某系驾校教练员,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依法属于工伤事故,应由其所在驾校承担其工伤赔偿责任。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静洁表示,无论教练黄某或者学员邱某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驾校的民事责任都无法推脱。驾校对于训练期间的安全环境有保障的责任,如果是学员的过错,驾校与肇事学员间构成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教练黄某属于驾校员工,其在行使职责中,不管其是否具有过错,对外均应先由驾校承担民事责任,再追究教练黄某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