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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罪”息访或违法
来源:null 阅读量:10000 2015-08-03 17:03:36

近日,山西两名上访者反映村干部问题,在收了村干部的钱后继续上访。

上访者被诉敲诈勒索

库义和弓正一是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九龙村村民,2013年下半年,两人向寿阳县纪检委反映九龙村村民施云仙违法占地建房;村长库继红和村支书王秀伟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让开发商占用九龙村砖厂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等问题。王秀伟和库继红后被纪检部门工作人员约谈。

此后,经多方商议,王秀伟、库继红、施云仙共同给库义和弓正一各10万元,库义和弓正一在《息诉罢访保证书》上签字捺印,表示不再上访反映村集体和村干部以及施云仙违法盖楼房问题。 2014年10月,在选九龙村支部书记时,弓正一又以选举程序不合理为由,与库义再次去县纪委反映王秀伟、库继红、施云仙的相关问题。

然而这一次弓正一、库义却以涉嫌敲诈勒索被检方起诉。检方认为,弓正一、库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弓正一、库义的案子并非孤例,我省宿州就发生过类似案件。这种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呢?
不提倡也不构成犯罪

“上访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通过上访寻求自身合法利益的补偿,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上访,并与相关部门协商,获得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不能说是非法占有。”省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室主任吕成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否则不构成该罪。

吕成说,单纯的上访行为也不足以构成对有关部门的压力,真正给他们直接施加压力的是他们的上级部门。即使上访人以上访进行所谓的“要挟”,至多只能称之为民事上的“胁迫”,尚不构成刑法要求的胁迫。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奚玮说,访民通过非理性的方式上访并不值得提倡,意图通过给政府施压获得补助理当被否定。但是,如果因此将其定罪,未免失之偏颇。
警惕以“治罪”息访
“上访本是群众维护权益的一个正当渠道,却被异化为所谓的威胁,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信访制度设计的问题。 ”奚玮说,正因为上访制度设计上的瑕疵,使得非法截访、花钱买安、用钱维稳、乱扣帽子,治罪“息访”,甚至贿赂信访部门篡改信访数据的乱象时有发生。

还有专家认为,某些部门负责人对于上访很在意、很重视,这种在意和重视不是立足于解决问题、安抚民意,而是宛如得了“上访恐惧症”一般,以至于不能正确看待上访,把上访行为看成是给地方抹黑,把上访者定性为“不稳定因素”。在片面甚至是错误的维稳思维下,在部分人员有意无意干预司法的现实语境下,某些上访行为被重判或误判为“敲诈勒索罪”,实非偶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一些部门用钱维稳不能成为被敲诈的理由。当然,上访者也不可能都做到依法信访,如果上访人无理取闹,反映的问题不存在,相关部门耐心劝说后,上访者仍借此问题继续上访,严重影响到相关部门办公,扰乱社会秩序,应该由相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处理。但洪道德强调,即使访民如此非正常上访,也构不成对有关部门的敲诈。 ·本报记者许忠德·